公安部消防局:针对于防火门监控器设置问题的答复意见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
你总队《关于防火门监控器有关设置要求的请示》(广公消[2017]20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按照现行消防技术规范体系的建立原则,消防设施设置场所的要求由《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建筑类规范规定,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及验收要求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等系统类规范规定。因此,某种消防设施是否需要设置,主要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建筑类规范。
二、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专门规定的具有信号反馈功能的防火门外,其他防火门目前暂不强制要求设置防火门监控系统。但是,鉴于设置防火门监控系统,能及时掌握防火门的启闭状态,确保火灾时能够有效发挥防火分隔的作用,所以鼓励有条件的场所,在水平和竖向疏散路径的防火门上,设置防火门监控系统。
三、防火门监控系统应当设置在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中。其具体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技术规范》(GB50116-2013)的要求,其产品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防火门监控器》(GB29364-2012)的要求。
2017年6月6日
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技术规范》(GB50116-2013)相关条文
6.11防火门监控器的设置
6.11.1防火门监控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未设置消防控制室时,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
6.11.2电动开门器的手动控制按钮应设置在防火门内侧墙面上,距门不宜超过0.5m,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0.9m~1.3m。
6.11.3防火门监控器的设置应符合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设置要求。
4.6.1防火门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由常开防火门所在防火分区内的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或一只火灾探测器与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作为常开防火门关闭的联动触发信号,联动触发信号应由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并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或防火门监控器联动控制防火门关闭。
2.疏散通道上各防火门的开启、关闭及故障状态信号应反馈至防火门监控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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