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专家参与过下级火灾调查的,火灾复核阶段应当主动回避
火灾复核是指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机构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虽然法律同样规定为证据,但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结论截然不同的是,火灾事故认定结论只是认定原因,且多采用排除法,对事故责任不做认定,这就直接导致因火灾引发的民事诉讼案件审理难度大。火灾原因认定结论作为民事赔偿的主要证据,当事人高度关注其客观性和准确性。但是,当事人一旦对火灾原因认定结论有异议,由于行政诉讼常常不被受理,除申请向上级申请火灾复核之外,没有其他有效维权救济渠道,因此,确保火灾复核程序公正尤其重要。
由于业务能力和人员配备等方面原因,基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遇到大火特别是疑难复杂的火灾,调查火灾事故原因往往力不从心,需要请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专家予以帮助指导,抑或代其上阵。基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也乐于按照上级专家意见出具火灾调查结论。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于种种考虑,亦乐此不疲,频频出场。但是,经过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专家指导作出的火灾认定结论,当事人对火灾原因不服,也只能向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火灾复核,并且往往又会落到最初参与调查专家的手中。执法实践中,鲜有自己推翻自己结论的实例。
虽然,基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借此可以避免因火灾调查结论被推翻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借此也可以维持专家的学术尊严。但却使火灾复核流于形式,当事人的诉求得不到合理疏解,接连不断上访闹防的现象频出。
“任何人,无论其职位多高,或者其个人动机多么正当,都不能是他自己的法官”。法官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必须保证与案件利益无涉,没有任何形式的偏私和偏见,在原被告之间保持不偏不倚。理由很简单,正义必须来源于信任,而当正直的人认为法官偏袒时,信任就遭到破坏了。
回避制度是指司法人员具有法定情形必须回避,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也是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理的基本法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除规定存在亲属关系必须回避之外,还规定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不单司法审判活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火灾复核活动也应当遵守回避制度。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对回避也有专门的规定。因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进行火灾复核时应当尊重并遵守回避制度,凡是参与基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事故调查的专家,实际上已经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存在影响公正办案的可能,因此,在火灾复核阶段要主动回避。火调科室多人参加的,要整体主动回避。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认真对待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申请理由正当的,要及时决定。同时也应当采取措施落实回避制度,确保火灾复核工作不受相关人员影响力的影响,以确保火灾复核公正处理,取信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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