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足疗店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中消防考点
2017年2月5日下午,台州市天台县赤城街道春晓路60号春晓花园5幢5-1号天台县足馨堂足浴中心正常营业中,场所内共有78人,其中,工作人员30人、顾客48人。17时24分许,在一层休闲大厅休息的一位顾客发现汗蒸房部位冒烟起火,便立即呼喊救火。在吧台工作的经理熊守信听到呼救后,使用灭火器进行扑救,见火势无法控制,便逃至店外呼喊二层人员逃生。17时26分,逃离店外的顾客许式国(第一报警人)拨通电话报警。随后,店内顾客与员工分别从一层正门、西侧、北侧出口,以及从二层厨房和员工休息室窗口跳楼逃生自救。其中,18人(足馨堂员工2人、顾客16人)因逃生不及时不幸遇难,18人(足馨堂员工13人、顾客5人)逃生时受伤。事故共造成18人死亡,18人受伤。
考点一:火灾分类
该事故共造成18人死亡,18人受伤。
依据国务院2007年4月9日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中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标准,消防部门将火灾相应地分为特别重大火灾、重大火灾、较大火灾和一般火灾四个等级。
①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②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③较大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④一般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注:“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考点二:消防行政许可
2015年11月30日,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受理了足馨堂消防设计备案申请,依法核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凭证(天公消设备字〔2015〕第0056号)。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规则》GA1290-20164.3,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一般包括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
2016年1月13日,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受理了足馨堂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请(天公消竣备字[2016]第0004号),并抽中该备案项目为检查对象。经现场验收,执法人员发现有三间汗蒸房与设计图纸不一致等问题。1月31日,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天公消竣查字[2016]第0002号),要求立即停止使用,未经复查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第八条: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
(三)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
(四)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
(五)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考点三:防火分隔与安全疏散
2016年4月22日,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再次受理足馨堂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请(天公消竣备字[2016]第0025号)。经现场验收和拍照,认定第一次验收检查时发现的问题已经整改到位:三间汗蒸房已改为足浴包厢,配电箱相应电线已拆除,并由业主承诺不再启用;二层厨房增设防火门;在二楼内走道设置一个自然排烟口;按要求设置封闭楼梯间;对一层进大门右侧开设房间进行封堵。5月9日,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复查意见书(天公消竣复字[2016]第0004号),评定消防验收合格。
《建规》6.2.3,建筑内的下列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但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
1.甲、乙类生产部位和建筑内使用丙类液体的部位;
2.厂房内有明火和高温的部位;
3.甲、乙、丙类厂房(仓库)内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房间;
4.民用建筑内的附属库房,剧场后台的辅助用房;
5.除居住建筑中套内的厨房外,宿舍、公寓建筑中的公共厨房和其他建筑内的厨房;
6.附设在住宅建筑内的机动车库。
《建规》5.5.12,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裙房和建筑高度不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考点四: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防火分隔
该建筑为六层砖混结构商住楼,建筑高度为18.85米,二级耐火等级,占地面积54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2500平方米。其中,一至二层为足馨堂经营场所,面积约1000平方米;三至六层为住宅,面积约1500平方米。建筑的商铺、住宅分别设有独立的疏散楼梯。
《建规》5.4.10,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
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防火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
2.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为住宅部分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应按本规范第6.4.4条的规定进行分隔。
3.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考点五: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9号)、《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公安部通字[2001]97号)以及《公安部关于营业性健身、休闲类公共娱乐场所范围的批复》(公法[2005]26号)等规定,足馨堂属于辖区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负有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职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
第十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第三十六条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九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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