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型气溶胶灭火系统与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对防护区要求对比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第6.0.8条规定:防护区内设置预制灭火系统的充装压力不应大于2.5MPa,而七氟丙灭火系统的充装压力则在4.6-6.5MPa之间,从此可看出七氟丙灭火系统的充装压力已远远超出上述规定。
S型气溶胶灭火系统比七氟丙灭火系统对防护区的护围结构及环境的要求要低。S型气溶胶灭火系统在实施灭火时所产生的气体量比七氟丙灭火系统要少50%以上,再加上喷放相对缓慢,不会造成防护区内压力急速明显上升,所以,当采用S型气溶胶灭火系统时可以放宽对围护结构承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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