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科消防设计北京外贮压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的防护区规定
1.使用北京外贮压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行关闭;用于疏散的门必须能从防护区内打开。
2.储瓶间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储瓶间的门应向外开启,储瓶间应有单独的通道,其通道应直接通向室外或者疏散走到道的出口.储瓶间应设应急照明,储瓶间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地下储瓶间应设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应设在下部,可通过排风管排出室外。
3.北京外贮压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储存装置的布置,应便于操作、维修及避免阳光照射。操作面距墙面或两操作面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0m,且不应小于储存容器外径的1.5倍。
4.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位置见平面图。
5.喷放灭火剂前,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开口应能自行关闭。
6.管网上不应采用四通管件进行分流。
7.喷头的工作压力≥0.7MPa(绝对压力)。
8.灭火后的防护区应通风换气,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宜设置在防护区的下部并应直通室外。
9.防护区内的疏散通道及出口,应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防护区内应设声报警器,必要时,可增设闪光报警器。防护区的入口处应设声、光报警器和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以及防护区采用的相应气体灭火系统的永久性标志牌。